2021年1月14日中午,驾驶员张某驾驶一辆宁A牌照箱式货车,拉着三百多桶纯净水由贺兰县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行驶至沙湖大道与枣香村路口时,被在此设点查酒驾的隆湖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当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后张某被民警立即带往宁夏第五人民医院抽血检测。
据了解,张某的姐姐开了一家纯净水销售公司,张某就在这家公司工作。4年前,由于工作需要,张某考取了C1驾驶证。2021年1月13日下午,张某和4个朋友一起吃饭后,又去一家歌厅K歌,期间喝了好几瓶啤酒。14日中午1时许,休息了几个小时,自认为已解酒的张某驾驶公司的箱式货车从大武口出发到贺兰拉运300多桶纯净水,返回大武口途中,行驶至沙湖大道与枣香村路口时,被在此设点查酒驾的隆湖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在民警的询问下,张某反复强调自己没有酒后驾车,并称当天并没有喝酒,是前一天晚上喝了酒。办案民警告诉张某,按照法律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及以上,均属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张某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103mg/100mL,已涉嫌醉驾,需要抽血作进一步检验。最后的检验报告显示,张某血液里酒精含量为8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车机动车的犯罪行为,张某将付出驾驶证被吊销,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的重大代价。(石嘴山市隆湖交警大队 杨胜利 寇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