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2年8月6日18时41分许,熊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贺兰金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贺兰金河大道与如意大道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时,与马某驾驶宁A牌小型轿车沿如意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金河大道路口时相撞,造成熊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大队事故民警调查后认定: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因闯红灯负全部责任。
案例二:2022年8月6日22时48分许,王某骑电动二轮车(乘坐人赵某),沿贺兰县大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花园南街交叉路口向北左转弯时,与禹某某驾驶宁A牌小型新能源汽车沿大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相撞,造成王某、赵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大队事故民警调查后认定:电动二轮车驾驶人因闯红灯负全部责任。
两起事故中,电动车驾驶员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贺兰公安交巡警提醒:电动车驾驶员在骑行上路时,一定要佩戴好安全头盔,不违法载人,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切莫闯红灯!(贺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