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8日中午12时10分,马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TXXXX号小型客车,沿原州区富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建业街交叉口时,与沿建业街由北向南行驶的姚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AXXXX0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当事人姚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当事人马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姚某某负次要责任。(固原交警三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