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11时08分许,李某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轿车沿银川市凤凰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湖滨西街交叉路口过北侧人行横道时,遇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过人行横道至此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民警现场调查,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遇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并减速慢行,与正常行驶在人行横道上的李某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人李某未佩戴安全头盔,被撞后重摔在地,头部及身体多部位受伤。
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银川交警提醒:人行横道线是生命线,更是驾驶人心中的警惕线,遇人行横道线时一定要“一看二慢三通过”,安全文明出行。(兴庆区交警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