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9日凌晨2时许,魏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车行驶至西吉县吉强街东坪巷路口,执勤民警对其依法检查时,发现其满身酒气且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现场经过呼气时酒精检测仪检测,魏某某的呼气时检测值为95mg/100ml。
后经过鉴定,魏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8mg/100ml,已经达到醉驾标准。同时,经过鉴定,魏某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类型为机动车。由此认定魏某某行为构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出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给予魏某某罚款1500元的处罚,并移交西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西吉公安交警提醒:市面上购买的电动车多属于超标电动车,已达到机动车标准,交通违法后将按驾驶机动车予以处罚,构成醉驾同样会受到刑事处罚。因此,驾驶电动四轮车必须依法考取驾驶证,且上道路行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西吉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