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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交警曝光五起典型交通违法及事故案例
2023-03-21 12:57:45   
2023-03-21 12:57:45    来源:青铜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为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春季守护行动”,有效防范化解春季突出风险隐患,为切实提升道路通行效率,降低行车风险,青铜峡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对近期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和典型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曝光,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守法出行,切勿心存侥幸。

  案例一

  ★主要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简要违法情况

  2023年1月18日23时许,余某酒后驾驶白色宁A8SXX1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利民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永丰南路路口西100米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吹气检测,结果为24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将余某带至青铜峡市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液以备检验。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5.5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吊销余某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随后案件移交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

  ★主要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简要违法情况

  2023年1月16日2时10分许,张某驾驶宁A29XXC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沿青铜峡市龙海商业街“后海KTV”门前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左转弯上路时,与常某军驾驶的宁C894XX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龙海商业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相撞后,张某驾驶宁A29XXC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又与道路西侧马某琳停驶的宁A99XXL号“速腾”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在勘查现场时发现张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现场对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张某口腔中含有酒精,随后将张某带至青铜峡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以备检验。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9.2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吊销张某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随后案件移交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案例一

  ★简要案情

  2023年1月11日11时许,胡某军驾驶“台铃”牌二轮电动车,沿青铜峡市永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古峡街交叉路口处直行通过路口时(闯黄灯),与刘某驾驶宁A32A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青铜峡市古峡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直行通过路口时相撞,造成胡某军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胡某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当事人胡某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案例二

  ★简要案情

  2023年2月4日17时许,马某驾驶车牌号为宁CE38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CU0XX号重型半挂车,沿青铜峡市国道21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101线路口处向右变更车道时,与王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A287XX小型汽车,沿国道21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当事人马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案例三

  ★简要案情

  2023年3月3日11时08分许,朱某仁驾驶“金福田”牌电动三轮车,沿青铜峡市利民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利民街路口处左转弯时,遇刘某驾驶宁AYXX1R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利民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两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仁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原因分析

  当事人朱某仁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且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保护现场,未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第(三)项:“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当事人朱某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青铜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编辑】:张纡
【责任编辑】:邵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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