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9日18时16分,高某某驾驶宁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沙湖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前进路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大武口区沙湖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路某某驾驶(乘坐:马某某)的宁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乘车人马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当事人高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路某某无责任;当事人马某某无责任。(石嘴山市高新区交警大队 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