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16时许,宁夏公安厅交管局高速交警十六大队在隆德收费站检查一辆宁D牌照越野车驶时,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证件,但其迟迟不出示驾驶证。经进一步询问,驾驶员称自己的驾驶证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已被记21分,已被交管部门扣留。当天因为有急事,“不得以”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民警对该车驾驶员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告知驾驶员驾驶证在扣留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对该驾驶员驾驶证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
高速交警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限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不得驾驶机动车。(高速交警十六大队 黄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