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上午11时许,宁夏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六大队民警在银川东收费站对入站车辆进行检查,发现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悬挂了机动车号牌,车尾则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经询问,驾驶人称因为担心挂车在卸货的时候把号牌弄坏,就一直没有给车尾悬挂号牌。民警对该驾驶人进行了安全宣传教育,告知此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并依法对该驾驶人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元,驾驶证记9分的处罚,并责令其按照规定把车辆号牌安装好后再驾车上道路行驶。
高速交警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高速交警六大队 梁世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