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21年9月12日中午12时40分,李某鸿驾驶宁C2XXXX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原州区民族街鸿凯机电汽车维修厂内驶出左转弯时,与沿民族街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马某芳骑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事故责任划分
当事人李某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当事人马某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当事人李某鸿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马某芳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
本起事故发生时,在电动车驾驶员头部猛烈撞击到货车栏杆后,由于佩戴安全头盔,头部完好无损,仅受皮外伤。如果当时该名驾驶员未佩戴安全头盔,后果不堪设想。
在这里,固原交警三大队提醒广大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员以及共享单车骑行人员:请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保护生命安全!同时,9月30日起,固原交警针对骑乘摩托车、电动车以及骑行共享单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进行处罚。(固原交巡警三大队 马茹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