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1日19时30分左右,牛某某驾驶小轿车,沿盐池县解放街自东向西行驶至盐池县东顺路与解放街交叉路口左转弯时,刮撞了正在人行横道自东向西步行的行人任某某,造成任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经认定,在本起事故中,牛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某无责任。(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