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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负主要责任!
2022-07-07 22:16:25   
2022-07-07 22:16:25    来源:大武口交警大队

 

  2022年6月14日上午8时21分许,张某沿大武口区永康路与长庆街交叉路口向北10米处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时,与沿永康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郑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乘车人:孟某)发生碰撞,致张某、郑某、孟某受伤,两轮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证实当事人张某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从人行横道通过,忽视安全,从两车之间缝隙加速穿过,未观察来往车辆情况,其违法行为在该起事故中过错作用较大;当事人郑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两轮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超速行驶,且违规载人,其违法行为在该起事故中过错作用较小;当事人孟某无违法过错行为。

  经认定: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当事人郑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项: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由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最高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及第(八)项:(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承担该起事故次要责任; 当事人孟某无责任。(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

【编辑】:张纡
【责任编辑】:张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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