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8日13时10分许,陈某骑行两轮电动自行车,沿贺兰1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意湖路交叉路口处向西违法信号灯左转弯时,与马某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客车沿贺兰109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相撞,造成陈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通过视频可以看到,陈某在骑行电动自行车至109国道与意湖路路口时,其前进方向为红灯禁止通行,但陈某为了更快的通过路口,选择冒险前行,使得车辆纷纷避让,后因马某某驾驶车辆避让不及与陈某相撞,造成陈某多处软组织挫伤。信号灯作为平交路口安全通行的保障,请驾驶员朋友一定要注意遵守。
责任判定:当事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当事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当事人陈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马某某负次要责任。(贺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