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9日19时许,红寺堡交管大队接到报警称:在103省道闽宁红饭店门前一辆摩托车和一辆越野车发生碰撞,一人受伤。交警接到指令后快速赶往现场,发现摩托车倒地,现场一片摩托车碎屑,车主已经被120接走,两车有不同程度的损伤。
经过调查得知,沙某驾驶越野车沿10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闽宁红饭店门前路段处掉头时,与马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10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赶至现场的医务人员检查,好在马某佩戴了安全头盔,并未造成生命危险。经过治疗,马某现已出院。
经查,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机动车可以在有掉头标志、标线或者未设置禁止左转弯、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路口、路段掉头;掉头时应当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或者在距掉头地点一百米至五十米处驶入最左侧车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一百五十米至一百米开启转向灯。”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红寺堡交管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