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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组团”闯红灯 发生事故负全责
2023-03-20 14:30:13   
2023-03-20 14:30:13    来源:兴庆区交警一大队

 

  3月5日22时41分,涂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姚某某沿银川市解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山北街交叉口违反信号灯通行,与苏某驾驶的宁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此发生相撞,造成电动车乘车人姚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监控画面显示,涂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姚某某未确保安全,遵守交通信号灯通行,在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仍然与其朋友(前方一辆电动自行车)选择“组团”闯红灯,与驾驶机动车正常行驶至此的苏某发生碰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涂某与乘车人姚某某均未佩戴安全头盔,造成姚某某头部受伤。

  当事人涂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银川交警提醒:夜间行车视线不佳,更需遵守交通规则,请勿抱有侥幸心理闯灯越线,文明出行,安全回家。(兴庆区交警一大队)

【编辑】:张纡
【责任编辑】:邵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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