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凌晨1时30分,代驾朗某驾驶宁A53***号小型轿车沿永宁县望远镇启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启元路与红旗路路口东侧盛吉雅苑南门口处时,因顾客临时改变行程,朗某想操作手机变更订单路线,但并未停车操作,导致不慎与路边停靠的车辆剐蹭。紧张之下,朗某又错将油门当刹车,与路边其他车辆接连发生碰撞,最终造成七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永宁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