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11时30分,徐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灵武市西平路由东向西通过带有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而是跟随前车一起闯红灯。此时,中兴街由南向北行驶的出租车驾驶员何某启动车辆准备通过路口,因车辆右侧视野盲区未能及时观察到闯红灯的徐某某,车辆右前方与徐某某相撞,导致三轮车侧翻。
经过现场事故认定,徐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最终判定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无责任。(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杨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