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19时54分许,徐某某驾驶甘M号牌小型轿车沿银川市文化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进宁街交叉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与赵某驾驶的宁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进宁街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徐某某驾驶机动车沿文化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进宁街交叉口时,东向红灯已亮起6秒钟左右,但徐某并未停车等待绿灯亮起时通行,而是无视信号灯慢慢悠悠地占左转道直行闯过红灯,与正常行驶的赵某发生碰撞。好在车速较慢,且双方都系好了安全带,才没有造成人员受伤。
当事人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负事故全部责任。(兴庆区交警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