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15时17分,年近七旬的熊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贺兰县建设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丰庆路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与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7的小型客车沿贺兰县丰庆路由东向西起步未确保安全发生碰撞,造成熊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熊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该起事故中,当事人熊某某虽然受了伤,却依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贺兰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时刻绷紧“交通安全”这根弦,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马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