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10时24分,马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吴忠市利通区友谊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友谊路与利宁街路口处时,与沿利宁街由北向南行驶陈某某驾驶的黑AL****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大队民警调取监控录像和车辆行车记录仪发现,事发时马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从利通区友谊路双向四车道的道路由东向西闯红灯横穿马路,当行驶至第三条车道上时,与陈某某正常驾驶的机动车发生接触。“我原想闯红灯横穿马路可以节省路程,没想到骑到一半的时候就发生了事故。”马某某说。
当事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马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当事人陈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吴忠交警提醒:骑行电动车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不闯红灯、不抢道、不逆行,横过机动车道请走人行横道并下车推行,切不可麻痹大意、心存侥幸,以免酿成大祸。(吴忠交管二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