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9日15时20分,张某某驾驶号牌为宁A号小型客车,沿永宁县广厦路与水系路十字路口处由北向南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号牌为宁A号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乘车人受伤、宁A号轻型栏板货车货物受损,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张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无责任。(永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