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马某驾驶宁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银川市兴庆区新水路与兴庆区政务大厅门前路段向左变道时,与吴某驾驶的宁A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
当事人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此事故当事人马某负全部责任。(兴庆区交警二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