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5日13时09分,石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吴忠市利通区利宁街由南向北左转弯行驶至利通区世纪大道与利宁街交叉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CD*****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石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石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石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认定当事人杨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吴忠交管二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