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尚某驾驶一辆宁A小型汽车沿银川市兴庆区友爱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永泰路交叉路口向右变更车道时,与右侧同方向宋某驾驶宁A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尚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尚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兴庆区交警二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