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7日19时04分,杨某骑电动自行车沿大武口区青山路行驶至大武口区青山路颐和名邸门口处时,与吴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七条有关“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当事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七条有关“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当事人杨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负次要责任。(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