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日12时38分,张某某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吴忠市利通区开元大道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利通区开元大道与黎明街路口处时,与沿黎明街由南向北行驶王某某驾驶的宁C8****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张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认定当事人王某某无责任。
吴忠交警提醒:骑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不逆向行驶、不随意横穿马路,安全文明出行。(吴忠交管二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