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5日17时许,周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贺兰县暖康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X108)暖康南街与洪广西路交叉路口时,与马某某驾驶的宁ED****号小型轿车沿洪广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周某某驾驶电动车行经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未佩戴头盔,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交警提醒:电动车驾驶员请务必佩戴好头盔,按道行驶,不闯灯、不逆行;机动车驾驶员也要时刻注意观察四周,不超速,不抢行,安全行驶。(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黄泽亭 马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