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3日7时许,刘某驾驶宁B号小型轿车沿石嘴山市惠农区天权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权路与西线大道(301省道)交叉路口处掉头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王某驾驶宁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与停放在路边的宁BM号小型普通客车、宁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四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所幸的是双方驾驶员都按规定系安全带,只一人受轻微伤。
当事人刘某在启动车辆后未及时观察周边路面情况随意掉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当事人王某未保持安全车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石嘴山市河滨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