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0日11时43分,余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灵武中兴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湖滨巷交叉路口处直行通过路口时,车辆右侧车身与沿湖滨巷由东向西驶来的张某某驾驶的宁A8***9号小型轿车前部剐撞,造成余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从视频监控画面来看,白色轿车驾驶员在路口停车让行了第一辆电动车后缓慢启动。而左侧路口由南向北行驶而来的电动车驾驶员并未提前减速让行,本以为可以正常通过,但没想到白色轿车由于未能及时观察路口车辆,发生了轻微的剐蹭,导致电动车滑倒。值得庆幸的是电动车驾驶员正确佩戴了安全头盔,很好地保护头部安全。
当事人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负同等责任。
交警提醒:驾驶员通过交叉路口时要减速慢行,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不与其他车辆争道抢行。(灵武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马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