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4日12时50分许,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银川市兴庆区六盘山东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凤凰南街交叉路口向东100米路段时由北向南横过机动车道,遇何某驾驶电动车同样沿六盘山东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为躲避前方王某驾驶的车辆,何某驾驶的电动车失控摔倒在地,在向前往滑行时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监控画面显示,王某驾驶电动车搭载一名成年人全程行驶在机动车道内,二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在行驶至六盘山东路与凤凰南街交叉口向东100米路段时,便停车观察过往车辆,准备沿机动车道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王某的车辆刚横过来时,遇到同样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外卖员何某。因着急送餐,何某在机动车道内加速行驶,在看到前方王某驾驶的车辆突然向左拐时,何某紧急采取制动措施,但因车速较快,车辆在刹车后失控摔倒在地。摔倒后何某的头部两次受到撞击,好在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头部未受到伤害。
当事人何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
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负事故次要责任。
银川交警提醒:驾驶电动自行车时,请控制车速,戴好头盔,各行其道,安全出行。(兴庆区交警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