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1日15时40分许,马某云驾驶四轮电动车,乘坐马某忠、张某国,沿吴忠市利通区吴灵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利通区吴灵路与次干路交叉路口处时任性闯红灯,与由北向南行驶杨某辉驾驶宁A8***P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马某忠、张某国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马某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老年代步车”驾驶员马某云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云因为任性闯红灯,不仅要给对方修理车辆,还要承担张某国的医药费。(吴忠交管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