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4日18时43分,马某玲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吴忠市利通区新村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村街与友谊路路口处时,在向左变道的过程中,未观察后方车辆突然猛拐,与由南向北行驶王某驾驶的宁A4***S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马某玲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马某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马某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当事人王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吴忠交管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