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4日15时48分,吴某义驾驶三轮电动车乘坐马某梅,沿吴忠市利通区吴灵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吴灵路与东旺街路口处时抢黄灯,与沿东旺街由北向南行驶马某飞驾驶的宁CA***6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吴某义、马某梅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吴某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当事人马某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三轮车驾驶人吴某义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机动车驾驶人马某飞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不管是闯红灯还是抢黄灯,都是交通违法行为。请各位驾驶人引起重视,经过路口遇黄灯亮起时,切不可加速抢行。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吴忠交管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