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日15时40分许,岳某某驾驶电动车沿灵武市西湖北门门前处人行横道未按照交通信号灯由南向北通过人行横道时,车辆左侧与沿灵武市西平路由西向东行驶郝某驾驶的宁C87***号小型轿车前侧发生碰撞,造成岳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从监控画面可以看到,岳某某骑行电动车无视红绿灯,“鬼探头”式过马路,而郝某驾驶小型轿车因右侧停止线前车辆的遮挡,最终酿成交通事故。
当事人岳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有关“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当事人郝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七十条第一款有关“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当事人岳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郝某偶无责任。(灵武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马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