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31日12时10分许,程某驾驶宁B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大武口区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与胜利街交叉路口左转时,与沿胜利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魏某驾驶得浙A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让”出平安,“抢”出祸端,转弯切记让直行,路口观察有必要,每个交通参与者都不要心存侥幸,文明守法,平安回家。 (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