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日11时06分,杜某驾驶宁AT8***号小型轿车,沿灵武市裕民巷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中兴街交叉路口处驶入非机动车道时,车尾左侧与沿中兴街由北向南驶来的朱某某驾驶艾美达牌三轮电动车(搭乘赵某)车头左侧相撞,造成三轮电动车两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从监控画面上可以看到,杜某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时未让非机动车先行;三轮电动车违规载人的情况下速度过快,根本来不及刹车,最终酿成事故。
当事人杜某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不得鸣喇叭催促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行人。”
当事人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当事人杜某与朱某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赵某无责任。(灵武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马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