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30日16时02分许,张某某驾驶宁AT7***号小型轿车,沿灵武市中兴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人民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车前部与沿中兴街由南向北驶来的姜某驾驶的小刀牌三轮电动车前部发生剐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姜某无责任。(灵武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马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