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6日,王某骑共享电动单车未戴头盔(违法搭载张某)沿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育安巷路口闯红灯通过路口时时,被刘某驾驶小型轿车沿由南向北行驶至此撞倒,造成王某、张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电动车驾驶员王某驾驶电动车违反信号灯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十一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或者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二)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载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
交警提醒:“安全”警钟要时刻敲响,否则事故酿成时,一切都已来不及。尊重生命,请遵守交通法则。(金凤区交警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