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3日16时50分许,海某驾驶蒙B号牌小型轿车沿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北街由南向北左转弯行驶至北京东路路口。遇海某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轿车沿北京东路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监控录像显示,海某驾驶车辆沿玉皇阁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东路交叉口时,此时路口黄灯亮起,海某本该在停止线内停车等待,却为图省事一脚油门加速闯黄灯通过路口,才行至一半,路口东西两侧便绿灯亮起。此时海某某正驾驶车辆沿北京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时,恰巧遇路口变更为绿灯,便正常直行通过。由于事发突然,双方驾驶员来不及做出任何反应,发生了碰撞。所幸双方驾驶员都系了安全带,没有造成人员受伤。
当事人海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负事故全部责任。(兴庆区交警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