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日15时许,王某驾驶四轮电动车行驶至吴忠市利通区迎宾街与古城路路口处时,与前方刘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后刘某驾驶的自行车又与前方陈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陈某,刘某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从现场监控可以看到,王某驾驶四轮电动车行至路口未减速,与正常行驶的自行车相撞。
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当事人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忠交管二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