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7日20时15分,李某某驾驶车宁AL***号普通客车,沿银川市兴庆区湖滨巷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中兴街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车辆前部与沿中兴街由南向北驶来的冉某驾驶的宁A7***号轿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从监控画面中可以看到,李某某在转弯的过程中并没有及时在路口处减速观察礼让。在交警询问时,李某某的描述当时情况时发现,李某某称由于粗心大意没有及时观察直行车辆,只是看到右侧没车就启动车辆转弯,导致事故发生。经过交警部门依法核查,认定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冉某无责任。
交警提醒:驾驶员在日常驾车和步行通过重要路口时,要切实提高警惕性,做到平安出行、文明通行,防止因车辆周围存在较大的“视野盲区”而造成交通事故。(灵武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马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