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3日10时55分,杨某驾驶宁A8****号小型轿车,沿吴忠市利通区吴灵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利通区吴灵路与富平街路口处时,与沿路口南侧人行横道由东向西步行的行人赵某某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杨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杨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当事人赵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吴忠交警提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机动车驾驶人行经人行横道务必牢记三点:无人减速,有人停车,主动礼让。(吴忠交管二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