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9日12时30分许,温某某驾驶蒙B8***号轿车,沿灵武市中兴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黄河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右侧车身与沿中兴街由南向北驶来马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左侧车身发生刮撞,造成马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温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马某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右转车辆应让直行车辆先行,可以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道路安全与秩序。(灵武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马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