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4日18时09分许,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城东路交叉口时违反交通信号斜穿通过路口时,遇何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城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发生碰撞;电动三轮车被撞后失控,又与刘某驾驶的宁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高某在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胜利街长城路交叉口时,无视红灯强行斜穿道路通过,遇何某驾驶车辆沿长城东路由西向东绿灯行驶至此。何某紧急制动后,还是与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撞击力将高某甩飞在地,因未佩戴安全头盔,其身体及头部多处受伤。此时失控的三轮车在路中间“画”了一个大圈后,又与路口等待信号灯的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此时三轮车方向发生偏移,掉转头来又一次冲向路口其他车辆。好在路口行人及时上前将失控的三轮车截停,才避免了更大的事故与损失。
当事人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兴庆区交警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