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5日19时30分许,张某驾驶宁B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武口区胜利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胜利街与文明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相对方向行驶至此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由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最高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之规定。
当事人张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负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路口如虎口,谨记低速慢行、留心观察、礼让通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才能有保障,危险才能有效防范。 (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