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0日17时11分许,赵某驾驶宁AT6***号小型轿车,沿灵武市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中兴街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车辆前部与沿中兴街道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驶入非机动车道的马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右侧车身剐撞,造成马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监控画面显示,马某某沿着中兴街由北向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已经存在违法行为,当经过人民路与中心街路口处时才骑回到非机动车道。这时沿着人民路由西向东右转行驶的赵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路口处未减速,也没有及时观察左侧车辆情况,撞上了驶入非机动车道内的马某某。
当事人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
当事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负次要责任。(灵武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马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