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8日20时20分许,杨某驾驶宁E6***4号小型轿车沿中卫市S103线西侧便道右转弯驶入S103线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由王某某驾驶的宁A5***1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宁E6***4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杨某及宁E6***4号小型轿车乘坐人李某心、李某安、杨某宇、杨某航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杨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右转弯驶入主路行驶时,未让道路上的直行车辆优先通行,在本次事故中过错程度相当;当事人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未降低车速,在本次事故中过错程度相当。
当事人杨某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之规定,在该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当事人王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在该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中卫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