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6日8时43分,王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吴忠市利通区朝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朝阳路与清水街路口处时,与沿清水街由北向南行驶赵某某驾驶宁CM***7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当事人赵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吴忠交管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