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6日19时21分,王某某驾驶宁A2***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武口区朝阳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朝阳街五医院早市路口人行横道处时,与沿朝阳街五医院早市路口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张某某骑乘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当事人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过调查,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
当事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大武口交警大队 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