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7日8时30分许,雍某驾驶宁E1***9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中卫市中宁县丰安街与南环路交岔路口处由东向行驶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驾驶的宁EL***7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雍某、张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雍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之规定,应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应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止通行;转弯车辆应让直行车辆先行。驾车时注意观察交通信号灯,减速慢行,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中卫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